编号:462472

2024-06-10 12:29:35

关于第一次不戴头盔被罚款50元的相关疑问

处理用时:1小时23分
0人支持

静气 来自:未知

事实依据: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这些规定体现了《行政处罚法》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初次违法、无主观过错行为以及特殊群体的保护和教育的原则。 ②根据《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规载人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③全国多省份多城市出台的电动车管理条例对于驾驶电动自行车第一次未戴头盔先给予警告教育,再次不戴头盔才进行罚款,如《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磐安县公安局关于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首违不罚”的有关规定》等 我的咨询:1、哪些情形属于《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警告? 2、《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只是地方法律补充条例,是否可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第一次非主观因素不戴头盔且立即改正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处罚情形? 4、第一次非主观因素不戴头盔且立即改正的,交警仍直接开罚单罚款50元是否符合人性化执法?

问政部门:  12345热线

已回复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工单编号28051114551329301,南城已作出答复,回复意见:经查,市民已申请行政复议,该工单不予受理。感谢市民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疑问,请联系南城交警大队,联系电话:0769-22408628。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本次诉求您未提出新情况、新理由,根据《东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十条 不受理事项:(七)正在办理或者办理完毕,诉求人无新情况、新理由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复提出同一诉求事项(含承办单位认定终结办理的事项),告知诉求人办理进展或者办理结果。

问政人评分

1

点评:此次咨询仅是对“关于第一次未戴头盔骑电动车被罚款”这类型事件的一些疑问,并不涉及历史工单诉求
评论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