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1997年9月中专毕业后分配到梅州市大埔县农业局任农技员(正式事业编制),后于2015年2月辞职获批。 符合2016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2014年10月1日后辞职的编内人员,其之前的工作年限养老保险视同缴交。 这点我资询过大埔县人社局,回复我是符合视同缴交规定的。 因为我近年一直在东莞工作生活,户口也迁到东莞了,我有了在东莞继续买社保的想法。我想资询一下贵局如果我现在开始在东莞买社保至退休,我以前在大埔县农业局工作(1997.09~2015.01)的17年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能不能在东莞获得承认? 就是说东莞人社局也视同我1997.09~2015.01这17年间缴交了养老保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