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诉新城派出所在督促出租人进行“莞E申报”中存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本人为新城派出所辖区内某小区房屋所有权人,2024年3月25日将名下房屋出租于租客居住,并于当日签订租赁合同,因本人在出租屋治安管理方面意识较为淡薄,不明晰出租人具有“应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莞E申报”的责任,故在房屋出租后一直未督促租客进行“莞E申报”。 2024年7月1日,本人接到新城派出所民警电话,告知他们在进行出租屋日常巡查、定期走访中,发现本人房屋租客未进行“莞E申报”,使用较为严厉和责备的语气要求本人立刻进行“莞E申报”,此外,该民警“略带威胁”表示可能要进行罚款200元。接到该民警电话后,本人指导租客于当晚立即完成了“莞E申报”,并回电至该民警表示已完成“莞E申报”。 2024年7月2日,本人再次接到新城派出所该民警电话,表示将对我未督促租客做好“莞E申报”的事情进行200元处罚。 二、投诉事项 根据《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出租屋实行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出租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送以下信息.”第十四条“出租屋信息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报送承租人或者共同居住人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本人认为本人在接到新城派出所民警电话后,于当日晚立即完成了“莞E申报”,不属于逾期未整改的情景。新城派出所在本人接到通知当日即完成整改的情况下,仍然决议对本人进行处罚。因此存在涉嫌滥用职权的行为。 三、咨询事项 请问别的地区是否有类似“莞E申报”的制度?烦请相关部门解释“莞E申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