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下午,我的母亲在骑乘电动车经过厚街涌口幼儿园旁的十字路口时,被一辆从右方桥上突然驶出的汽车撞倒。事故导致她身体两处骨折和多处挫伤。当天下午,我陪同肇事司机前往厚街交警大队处理事故并签订事故认定书。 在交警大队,由于主办交警张*龙警官(158230)当时外出,我们等待了较长时间。在等待过程中,一位值班民警初步表示我母亲可能需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他不是主办未详述。当张警官回来后,他详细分析了事故情况,并认定我母亲为主要责任方,而肇事司机的责任仅被轻描淡写地描述为“过路口未减速”。 我对此提出质疑,特别是关于肇事车辆是否超速的问题。我认为,在限速30公里小时的路口,如果车辆没有超速,不可能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然而,张警官的回应并未直接回答我的疑问,而是强调受伤程度与车速并非直接相关。这一看似逻辑合理且能自圆其说的说辞,不知道将那辆被撞到变形而报废的钢铁之物--电动车置于何地?尤其是那一句:即便他超速也没有不礼让的问题严重。 但是请注意!或许这一辩证之中,还有一个被忽略的因果关系;如果肇事车辆没有超速,它可能就不会在可见视野内突然出现,导致我母亲措手不及。我坚信,肇事车辆的速度过快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对于事故责任的判定持有不同看法。 基于以上情况,我有几个更为具体的疑问需要向张警官提出: 第一,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是否应被立即扣押以协助调查?而张警官却以“普通事故,现在都有监控不需要扣车”作为未扣押肇事车辆的解释及原因。请问这个理由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二,根据伤员处理规定,非医疗人员应避免移动骨折伤员以避免二次伤害。然而,在事故现场,为何没有按照这一规定处理? 第三,我试图通过电话与张警官联系以确认其在办公室的时间,以便进一步了解事故处理进展。然而,我的无数次拨打均无人接听。但是,在之前与肇事司机一同前往交警大队时,即使张警官外出,她的电话和信息也总能被及时接通与回复。也是在这几天联系无果后只好通过肇事司机代为联系,很快传来的回复也的的确确的印证这一事实。这是否意味着张警官在处理公务时在选择性地接听电话?我希望能够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另外;张警官在对我们的疑问与反驳中总通着一股不厌烦的激烈和语言压制,似乎我们既不应该说也不应该问,只能做一个沉默聆听者。不知道这是日常习惯还是工作需要?但不管是哪一种都建议改一改,因为哪一种都不是一个正常交流应该有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