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470515

2024-07-30 10:48:47

华桂园小区外围收取停车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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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东莞市清溪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开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的用途不得改变,且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因此,小区建设完成之后,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如果该地面车位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不能成为业主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该车位应当归属全体业主共有。 综上所述,华桂园外围周边、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小区业主共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未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有权依法维权。 2024年7月5日,东莞市清溪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清溪镇华桂园小区外围停车场停车收费的通告 》(下称收费公告), 经查证该停车场用地面积包含华桂园用地红线内面积(详见华桂园《总体规划平面布置图》),上述两家企业在未向华桂园全体业主出示相关手续且经华桂园全体业主大会讨论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将华桂园全体业主共有之区域纳入收费范围内,该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现敦促东莞市清溪市政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南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限期拆除相关设施! 华桂园全体业主 2024年7月30日

问政部门:  清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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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首先,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反映的问题。关于小区外围停车场收费问题,小区外围停车场严格按照《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发改〔2019〕468号)制定收费标准,停车场收费价格低于政府指导价之下,并在停车场出入口及缴费点的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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