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注明具体的工作详细地址(如图所示),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如图所示),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上面只写道: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处XXXXX(xx表示公司名称)XX 部门岗位工作,并承担生产(工作)任务。 整份合同中,没有明确工作详细地址,没有XX市XX镇XX路XX号这些字样,请问是否合法呢? 如果这种情况,公司搬迁到同一市内的新地址,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编号:472821
2024-08-14 17:07:22
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工作详细地址,合法吗?
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注明具体的工作详细地址(如图所示),请问这样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如图所示),公司签订的合同中,上面只写道: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地处XXXXX(xx表示公司名称)XX 部门岗位工作,并承担生产(工作)任务。 整份合同中,没有明确工作详细地址,没有XX市XX镇XX路XX号这些字样,请问是否合法呢? 如果这种情况,公司搬迁到同一市内的新地址,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问政部门: 人社局
已回复官方回复
您好,二小姐。工单收悉,现回复如下: 2015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取消劳动合同鉴证业务。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是否经过鉴证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您与您公司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向您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