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474213

2024-08-24 09:35:49

万科运河东一号小区公共区域何以成为牟利私器?

处理用时:11天7小时40分
1人支持

于永盛 来自:未知

东莞市莞城区万科运河东一号花园小区,在兰蔻公寓楼旁(2号门岗前的篮球场处),目前正在建设一个集中式、经营式、盈利性的电单车充电站。 今年4月,小区物业征求意见,提出建设一个电单车集中存放点,并提出需要占用整个小区最重要的一个公共活动区域之一,小区业主活动中心后的篮球场。同时,把电单车外迁及建设该个存放点,进行捆绑要求投票。后履行了小区业主利用住建局业主投票表决小程序进行投票。7月发布公告,物业自称“线上投票+线下投票”同意率超过75%,随后开始建设。8月下旬,该电单车停放工棚初步建成,竟成为了“非充电车辆请勿占用车位”的集中式、经营式、盈利性的电单车充电站。一家“广东中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开始运营该充电站。 为维护小区业主利益,为防止火灾等灾害发生,敬请核查: 1、该业主表决事项是否符合表决有关制度规定,其公告的所谓“线上投票+线下投票”相关原始投票数据与投票凭证是否齐备合法?线下投票什么时候开展的?那些业主同意了?(据我所知,没有进行所谓线下投票)。同意率超过75%的数据,是否有造假?物业把电单车外迁及建设该个存放点捆绑投票,是否符合规定? 2、该区域建设临时性工棚搭建,是否履行了相关各部门特别是住建部门的报建手续? 3、该区域涉及到高压用电安全,电单车充电极易发生火灾,工棚建设可能接受不住台风,在建设过程中,物业是否履行了消防应急申请手续、是否通过了消防验收? 4、该工棚充电站由“中天智能公司”运营,是否需要征求业主意见,及是否需要招标竞价?对该公司收取多少租金?用电是否属于业主公共用电?这个工棚是物业投资建设的(如是,费用多少?物业费用支付有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还是“中天智能公司”投资建设的(如是,为何一个小区自有公共停车棚由外来方投资建设?)?该区域的盈利性活动,中天智能公司有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并且向物业报备其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情况及业主充电如何取得相关税务发票? 5、一个物业自称建设给业主停车的公共区域,何以成为了“非充电车辆请勿占用车位”的集中式、经营式、盈利性的电单车充电站?一个承载了小区业主20年美好回忆的篮球场,最重要的活动场所之一,如此重要的位置,何以成为了一个黑乎乎的工棚?为何不在其他区域不显眼的区域设置自行车停车棚?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真的是为业主停车着想,还是把小区最好的位置拿出来,方便其伙同“广东中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谋取私利? 6、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住建主管部门是否需要监管?如果属于不应该建设的事宜,若住建部门长期不履行监管职责,不要求其强制拆除,将来一旦造成火灾或者台风灾害等灾害,甚至亡人事故,住建部门是否属于玩忽职守? 由于火灾、台风灾害随时发生,敬请住建部门及时核查处理。如果属于违规建设,敬请要求物业立即拆除!

问政部门:  莞城

已回复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关于征求业主意见问题。据莞城房管所了解,万科物业公司按照指导意见通过合法合规程序召开业主大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九项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该次投票时间为(线上投票:2024年3月5日08:30至2024年4月29日08:30;线下投票:2024年3月9日08:30至2024年4月29日08:30)。投票表决结果已按照《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于2024年4月29日予以公示。业主大会结果公示期间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莞城街道办事处申请复核。同时,市民认为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关于充电站建设许可问题。据莞城城管分局了解, 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精神,在已经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定的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电动车(汽车、自行车)充电设施设备及其遮雨棚,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不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另外,莞城房管所工作人员已于8月29日多次拨打您的电话,但未能接通,无法向您反馈相关情况。若您有其它疑问,可致电莞城房管所22220313、莞城城管分局22304422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问政人评分

1

点评:本问政投诉,多个问题未回复。最主要是否符合消防要求,是否由物业投资建设?这个停车场离幼儿早教中心(托儿所,属于儿童活动中心)仅不到10米,还是在篮球场内建设(属于业主密集活动中心)。不符合消防相关要求,消防隐患明显。《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明确提出:四、相关要求 (一)对于以上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前提下进行建设,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确保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本充电站的建设,在原来的篮球场活动区域改建占用了,毗邻托儿所。该充电站多个指标,远不符合今年发布的DB4419T 12—2024(东莞市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规范 。存在安全隐患得不到解决。 为此,该充电站属于违规建设,应当及时拆除。本人也将继续向各级部门予以投诉。
评论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