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474925

2024-08-28 17:13:46

南城开心实验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协议书限制了学生报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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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南飞111 来自:未知

首先说明情况: 学校与初二学生签订了该协议,如违反除了退回各种费用之外,学校有更改学生素质评定的权利。如果改为c以下,学生将无法报考普通高中,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在捆绑学生,限制了学生报考公办普通高中的自由,也限制了学校的优质生源进入其他高中。 学校与学生及学生家长签订协议的行为违背了国家教育政策公平分配生源的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该协议是否应属于无效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有以下情况或许可证明该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合同虽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 (二)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最后根据以下,我认为该合同符合以上标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八、 落实“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通知》 (二)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照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规定,针对招生入学重点环节,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全面排查,坚决纠正各类违规行为,确保全覆盖、无遗漏。重点包括:……是否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口头承诺或签订录取承诺书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综上,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予以重视,这种行为严重妨碍了教育公平,损害了学生报考普通高中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将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教育政策置于何地?

问政部门:  南城

已回复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情况我中心已收悉,并已安排工作人员到南城开心实验学校了解有关情况,现回复如下: 据了解,按照现行中考填报志愿规则,中考考生填报志愿按照个人意愿自主填报并登录中考平台提交。据学校负责人反映,学校没有查看和干涉学生填报志愿,并已将协议全部取消。如仍有疑问,可致电南城开心实验学校电话23188501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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