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1、根据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数据中心公示资料: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东环建〔2021〕1474号),东莞市双洲纸业有限公司煤改气项目(环评报告表)体现,恶臭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2、根据东环罚字[2023]725号:你单位被列入《东莞市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2023年7月12日、8月10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1台180th燃煤锅炉自2023年3月27日起正常生产,但其配套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于3月27日至6月27日未正常运行。 3、2023年9月份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邀请华南所对双洲纸业进行技术改造,提出15条改造意见,现已整改完毕。 4、根据投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不作为和包庇企业(编号:469354、472573、474210、476521)。 5、现场条件:车间顶棚为敞开式天窗,入料口为敞开式、污水池为敞开式等。(该厂造纸生产车间工艺产生热酸臭气,热气为上升气体,可从车间顶棚天窗、入料口等部位外溢。明显的结构缺陷,市生态环境局没提过,华南所也没改造要求;热酸臭气外溢就达不到集中收集处理,达不到集中收集就符合环评批复的要求。 6、根据省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通报:“【典型案例】东莞市中堂镇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不力 节能管理问题突出”中提及双洲纸业燃煤锅炉替代关停工作滞后及能耗等问题。 7、目前双洲仍然在燃煤(见附图)。 8、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二、投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不作为和包庇企业行为: 1、作为监管、执法部门,竟然将环评报告中无组织排放物为煤场、灰渣场场尘,及恶臭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理解为“环评报告未要求企业对相关产臭工序落实密闭措施”。 农民都知道:不密闭怎么集中收集处理,达不到集中收集怎么符合恶臭废气经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恶臭废气四处散发影响民众,符合报告表中无组织的要求内容? 这是典型的包庇行为。 2、根据东莞市双洲纸业有限公司煤改气项目、东环建〔2021〕1474号 关于东莞市双洲纸业有限公司煤改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评报告表及批复是“煤改气”。从21年到今有已三年,还在燃煤,这符合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 这是典型的包庇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