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485635

2024-10-30 11:26:12

请问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领导为啥对民众反馈的问题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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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ke201 来自:未知

民众反馈的问题,为什么踢皮球,对于城管部门来说的话,回答有什么难题吗? 请问生态环境局领导为啥对民众反馈的问题视而不见? 城管领导的正面回复如下: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因此,对于畜禽养殖场整治,城管部门没有执法权限,不属于城管领域职能范围。

问政部门:  大朗

已回复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经调查,现回复如下:根据大朗镇“三定”工作方案,明确镇农林水务局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管理”,农林水务部门作为畜禽养殖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在荔枝果园林地内散养鸡狗的应该由农林水务部门牵头处理。如果涉及到镇街市政环境卫生范畴的散养,可以由城管部门依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进行执法查处。如果属于规模化养殖场,根据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畜禽养殖区域管理指南》的通知(东环【2020】87号)文件要求,由镇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依法处理。因还未达到规模化养殖场,不属于生态环境局领域职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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