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为江窑村的居民,自2020年12月以来,深受江窑村宝霖公寓楼下公园广场舞噪音的严重影响。自该公园建成以来,每日晚上约6:30至9:30,多个团体在此同时使用高音喇叭播放音乐,音量竞相提高,严重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及休息。 根据《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及《GB 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该区域属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声音标准为日间(6:00至22:00)不超过60分贝、夜间(22:00至6:00)不超过50分贝。广场舞的音量远超出此范围,通过手机分贝测量App显示,室内噪音达80分贝以上,已经对我和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困扰,影响我们的日常交谈和休息。 以下是法律依据,证明该广场舞噪音已违反噪音污染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确保本地区声环境质量。清溪镇政府应当负责管理区域噪声,维护居民的生活环境安宁。 第五十七条:明确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如居民区)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该条应适用于广场舞等高音活动。 第六十一条:在街道、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活动,应遵守音量和时段规定,并避免噪音污染。根据此条,广场舞组织者有义务控制音量,以避免扰民。 第八十二条:未遵守噪音管控规定的行为,应受到警告或罚款(对个人200至1000元,对单位2000至20000元),政府部门应责令违规者改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污染违法行为。扰民者应受到警告,拒不改正者可处以200至500元罚款,适用于广场舞过大音量对居民造成干扰的情况。 3.《GB 22337-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该标准要求居民区域在日间和夜间的噪声排放分别不超过60分贝和50分贝,但广场舞音量远超此标准,对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