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南城街道元美社区水阁村的住户,10月30号中午,房东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我租住房屋的水表,导致这几天一直持续没有自来水,我一个月前已经转了两1600元,相当于两个月的房租给他,他以这几个月我的水电没有算给他为由,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强行停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承租人能按约定使用租赁物。在租赁期内,除非出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巨大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排除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随意断水断电。因此,房东在租赁期内强制断水,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 在租房合同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出租人采取强制断电、断水,也是违约行为。租房合同中没有写明可以通过停水、停电的方式进行催租。之前还有一次被他停了一天的电。在租房合同上写有在租房问题上出现纠纷时,应该先进行友好协商,其应当在与本人协商后给予合理的周期,制定相应的支付方案。这种强行断水的行为,明显是不合法的。 因此才求助阳光政务平台,希望可以从中进行协调处理,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