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谢贵局的补贴政策,本人申请的2023年创新人才综合补贴已经于2024年9月收到,但是所收到的补贴金额只有申请金额的80%,据闻是由贵局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所致。对此,本人有2个疑问: 1.本人于2023年申请时,当年的公告文件并未提及会代扣个人所得税;至今年2024年的公告文件方才提及代扣个人所得税20%。同时,据悉2022年申请的是全额发放,不存在扣税的。这种前后不一的处理方式,是否存在不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因此贵局于9月向本人发放该补贴并代扣税款后,应在10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但截至今天2024年11月13日,已超过纳税申报期近1个月,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仍未见到贵局为我申报的纳税情况。请问贵局代扣的20%税款将于何时向税务局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