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488217

2024-11-13 16:28:57

关于创新人才综合补贴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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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无奈 来自:中国

首先感谢贵局的补贴政策,本人申请的2023年创新人才综合补贴已经于2024年9月收到,但是所收到的补贴金额只有申请金额的80%,据闻是由贵局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所致。对此,本人有2个疑问: 1.本人于2023年申请时,当年的公告文件并未提及会代扣个人所得税;至今年2024年的公告文件方才提及代扣个人所得税20%。同时,据悉2022年申请的是全额发放,不存在扣税的。这种前后不一的处理方式,是否存在不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因此贵局于9月向本人发放该补贴并代扣税款后,应在10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但截至今天2024年11月13日,已超过纳税申报期近1个月,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仍未见到贵局为我申报的纳税情况。请问贵局代扣的20%税款将于何时向税务局缴纳?

问政部门:  人社局

已回复

官方回复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您。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国家税法规定,除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奖励和补贴,地方政府部门向人才发放的奖励和补贴,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按偶然所得20%税率代扣代缴。若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市人社局人才服务科,电话:0769-22820828。关于第二问。已向市民告知个人所得税app查询相关信息,若市民在操作上有疑问可以向税务部门进行咨询。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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