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第278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又依据《民法典》第278条第二款之规定,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作出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决定。


编号:489595
2024-11-20 15:03:39
关于公共收益使用手续不合法的问题
《民法典》物权编第278条第一款第八项明确规定:“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又依据《民法典》第278条第二款之规定,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且人数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作出改变小区共有部分的用途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决定。
问政部门: 南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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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建筑单体已分流、小区分流不完善:住宅小区由开发商或业主单位负责用地红线内的分流改造,市政道路上雨污分流是由政府负责,小区内部的雨污分流是由各小区负责处理,鸿福社区对小区的公共收益没有支配权,是征求了业主的意见后,然后去做小区的公共修缮,物业方面有做相关公示,业主可以去物业填写自己的意见。后续公共收益的使用流程,会依法依规进行补办处理。如有疑问,请联系鸿福社区业委办,联系电话:2312397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