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492985

2024-12-09 11:20:58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岭山法庭刻意抬高立案门槛,为难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违反立案登记制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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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鹤翔 来自:广州市

本人为东莞市隆宇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与前股东有股权转让纠纷,前股东损害了本公司利益,因此特向有管辖权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岭山法庭提出立案,本人代理公司于11月19日在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提交网上立案,却被要求一定要被告及第三人身份证明、以及本人参保记录,本人已经提交了委托授权书、员工证明、劳动合同等一系列证明本人有代理权的材料,以及提交了被告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等明确的信息,却被无端提高立案门槛,本人于12月9日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岭山法庭现场立案依旧被法庭立案人员以相同的理由驳回我的立案,且并没有给我书面的驳回立案通知。本人无奈现只能特恳请上级法院及领导整治有关人员违法相关规定法规的行为,便利人民群众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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