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予开具离职证明,其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载有“违反制度”对劳动者再就业不利的描述,本人多次主动与广发银行沟通重新开具符合法律要求且不附原因的离职证明,广发银行均拒绝重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结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实际用途以及《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有关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之规定,在劳动者有异议情况下,公司宜不写入相关内容为妥。(详情参考2023年度最高院优秀案例——余某诉欧图(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劳动者离职证明包含要素的司法认定) 恳请贵局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调解处理,以促进再就业与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