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于2025年1月21号上午约九点在企石深巷考场参加科目三道路考试,考试车号为248(手动挡),在3号线正常行驶时因与前方考试车辆(编号为107)距离不足以完成变档提速动作(前车速度仅为约15kmh),遂选择停车等候前车离开,此时248号车安全员与考试中心通话称“考生无故在道路上停车”,考试中心也告知本人“不得在道路上无故停车”,但当时两车距离较近,无法提速至15kmh以上,更不论完成变档提速动作,我也将此情况告知安全员,但安全员无回应。 (2)收到考试中心指令后本人重新起步行车,一直以2档15kmh左右速度行驶(若用1档行驶超过50m则会触发扣100分),与前车保持较安全距离的同时尽量不停车,以免引起安全员再次异议,但尽管如此最终还是因车速与档位不匹配(2档15kmh车速过低)被扣10分,导致后续无扣分冗余空间。 (3)当维持现状完成考试大部分项目后,本人为留够充足车距完成变档提速动作,随在路边临时停车等待前车离开,此时后方亦无车跟进,不影响交通情况。但此时248号车安全员再次与考试中心通话并称考生再次无故停车,我再次告知停车理由(因前方路况不满足变档提速要求,不停车等候将无法完成考试要求的变档提速动作),安全员无回应。 (4)综上所述,当时248号车安全员的两次不合理异议,客观上影响了考生的行车判断,导致本人被迫妥协并以不匹配的档位和车速行进而被扣10分,导致后续无扣分冗余空间,最终本人以80分的成绩被判不合格,考试终了后本人也询问过安全员判断本人无故停车的理由,但仍然未得到回应。 (5)诉求:本人恳切希望交警支队及考试中心审核248号车安全员的行为是否合理,以及行为对考生考试产生的实际负面影响,严肃纠正处理其不公正不客观行为,为广大科目三考生创造一个良好公正的考试环境。同时也希望本人因此取得的不合格成绩能够被撤销,得到一次补考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