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教育局领导: 您好!本人就《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中班主任任职条件的认定问题,恳请贵部门予以政策指导。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30号)第三十九条(P39)第四十六条规定,申报高级教师职称需满足"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8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三年以上"的任职条件,并明确指出需"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出色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育人成效显著"。 现就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咨询如下: 一、程序合法性问题 某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将未实际承担班级管理工作的中层干部(例如级组长、科组长、办公室主任等)认定为"兼任副班主任"。请问: 1. 学校通过民主程序自行扩大班主任认定范围的做法,是否符合省级职称评审政策的程序要求? 2. 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效力是否可突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实质合规性问题 针对实际未参与班级日常管理、未履行班主任核心职责(班级建设、学生指导等)的中层管理人员: 1. 仅凭行政职务即认定班主任任职经历,是否与文件强调的"实际育人成效"要求相冲突? 2. 此类认定是否存在"重形式轻实质"的政策执行偏差? 三、政策适用建议 恳请贵部门明确: 1. 班主任任职认定的实质性标准与形式要件的关系 2. 学校自主管理权与上级政策规定的边界划分 3. 对类似情形的规范性处理意见 附件:粤人社规〔2022〕30号文件相关条款截图。 此函为盼,望予明示为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