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4年9月8号入职东莞市多来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寮步香园东路60号5栋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5G0W444,劳务派遣公司为东莞市川渠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离职时间是2024年12月8号,一共工作了652小时 按照东莞最低工资标准 至少的工资为9128元,本人在这个公司工作了65天,但实际发放的工资一分钱没有发放,离职了之后该公司工作人员只愿意给我发5000要扣除本人4000的工资,每个月需要扣除本人600元招聘费,该公司要扣除本人30%的工资也就是3000元,以及1800元的招聘费,本人不同意于是一直不予发放,工厂也没有任何反应也不发放任何工资要求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5 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依法受理,诉求支付剩余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