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423下午收到一条来自署名石龙交警大队的短信,短信中说我名下东莞094717电动自行车于2025420 23:36,在龙城二路存在驾驶人或乘坐人员未佩戴安全头盔(8017)等违法行为,已被记录。还要我立即停止违规驾驶行为,并尽快带前往石龙政务服务中心22号交警窗口配合接受处理,逾期拒绝配合调查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接到短信后我大为震惊,本人住在东莞凤岗镇,生活上班都在凤岗镇及周边,东莞094717电动自行车也是本人使用,从未借出给别人使用。凤岗镇地处东莞最南边,石龙镇地处东莞最北边,一南一北两地相差六七十公里。回忆起本人最后一次去过石龙镇最起码是二十年前,所以这条短信内容所涉及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完全是不现实的。 本人在此郑重声明:本人及本人名下东莞094717电动自行车从未到过石龙镇龙城二路。短信中提到要我去石龙镇接受处理。凤岗到石龙路途遥远,本人也并未违法,还要请假千里迢迢去到石龙交警大队处理。请问如果等我过去后,核实后说是工作人员搞错了,我的时间成本,路费石龙交警大队是否给予报销?老百姓违法要接受处理,公职人员工作违规是否也要接受处理? 为了配合石龙交警大队调查,本人在此上传本人094717电动自行车行驶证,上面记录本人住址为凤岗镇。另外再附上094717电动自行车于2025年4月24日拍摄的实际车辆尾部特征。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本人有以下诉求: 1,请石龙交警大队认真核实抓拍到的车辆与本人车辆是否为同一辆车,是否存在夜晚抓拍车辆车牌不清晰,工作人员录入失误等情况。核实清楚后,请将涉及本人的这条莫须有的违法记录删除。 2,如果抓拍到的车辆号牌清晰显示为东莞094717,但车辆尾部特征不符,即存在套牌情况,请在此回复告知,并将抓拍的照片贴在回复中,本人将报警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