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题:紧急请求对厚街镇新塘园新二路16号商铺反复占道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尊敬的执法局领导: 我是该路居民,于2025年2月至5月多次反映向贵局反映该商铺(厚街镇新塘园新二路16号商铺) 长期占用公共道路问题。贵局执法人员虽于2月和5月现场责令其清除占道雪糕桶并警告,但该商铺当日即改用垃圾桶继续占道(见附件证据),公然对抗执法权威。现恳请贵局依法立案,对该商铺负责人实施行政处罚,以儆效尤。 一、违法事实与情节加重证据 违法手段升级: 2025年2月执法人员现场要求清除雪糕桶;2025年5月执法人员现场要求清除雪糕桶。 持续占道:截至今日垃圾桶仍固定摆放于公共道路上(附最新照片),对公权力的公然挑衅! 主观恶意明显: 商铺明知占道违法,却故意更换物品规避监管,属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明知故犯”,应从重处罚。 二、法律依据与处罚请求 适用条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可对个人处 2万元以下罚款。对屡次占道者按最高罚则执行。 具体诉求: 立案查处:对商铺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开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法定额度罚款; 清除障碍物:立即扣押占道垃圾桶(避免其循环使用); 执法公开:在商铺门口张贴处罚通告,形成警示效应。 若贵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立案处罚,本人将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同步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执法不作为纵容违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