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政府领导同志,您好!我通过此平台咨询《社会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具体法条的法律保效力问题,恳请尊敬的政府领导给予解答: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 请问此法条中的“统一征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1、请问此法条中的“责令限期缴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请问此法条中的“从欠缴之日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请直接在此平台回复即可,不用回复说“已打电话回复”,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