寮步中央公馆为住宅小区,但发现有业主未经业主大会等合法程序,公然将其改为商业用途,在内部开设瑜伽馆,招牌为:瑜伽小院,商业登记为寮步圆满瑜伽馆,工商登记经营者为涂鹏,实际经营人为一个朱姓女子。瑜伽馆人员鱼龙混杂,严重影响了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工商登记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寮步蟠龙路63号海悦花园中央公馆东区6栋103房。望政府有关部门对违法居改非的行为进行彻查,还居民一个健康和谐的居住环境。
编号:529762
2025-07-25 09:49:35
寮步居民区非法开设瑜伽馆,扰民!
寮步中央公馆为住宅小区,但发现有业主未经业主大会等合法程序,公然将其改为商业用途,在内部开设瑜伽馆,招牌为:瑜伽小院,商业登记为寮步圆满瑜伽馆,工商登记经营者为涂鹏,实际经营人为一个朱姓女子。瑜伽馆人员鱼龙混杂,严重影响了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工商登记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寮步蟠龙路63号海悦花园中央公馆东区6栋103房。望政府有关部门对违法居改非的行为进行彻查,还居民一个健康和谐的居住环境。
问政部门: 寮步
已回复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执法人员到被诉主体进行现场检查,该场所处于关门状态。经调查,被诉主体供述其外出旅游,暂时停止对外经营。同时,对于您反映涉案小区住宅变更使用性质的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系列文件要求,市场主体全面实施“住所信息申报”,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住改商”证明材料。经查询业务系统,被诉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已向该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其上有勾选非商品房住宅。另查,涉诉地址用途为住宅用途。 经核查,根据现有调查情况,被诉主体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已向被诉主体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局不予立案处理。同时,该局通过电话对被诉主体进行教育,要求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另经调解,因您未提出具体的投诉请求和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该局决定终止调解。 执法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处理完毕。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寮步分局,联系电话:18002700385。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