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530384

2025-07-29 15:39:39

关于宅基地确权历史遗留问题的一点建议(急难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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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用2CZeR 来自:东莞市

相关领导和负责同志您们好! 现在村集体内存在一批自建房,有人住,村集体同意是某一户人家的,但是没有新土地证,为什么呢?过去的政策卡住了,居住权不能保障 以真实的一家为例,该家1948年有一处祖屋,1953年获得了新中国土地证。随着改革开放,人民生活条件改善,2003年为了防止房屋倒塌,对房屋拆除重建。老人去世后,却发现该房屋没有土地证,也无法重新办理。东莞市自然资源局以2003年以后修建的自建房不能确权为理由否决了,导致该人家只能居住在没有法律保障的住房之下,房屋也不能重新修建,只能修修补补。这很多村民急难愁盼的民生问题,希望领导同志能体察民情,倾听基层声音 充分理解该政策当年出台时的初衷,对该政策历史上起到的作用表示肯定 但是,过去保护人民权益,利于基层维稳的好政策现如今却限制了人民权益的实现 其不合理性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原先为了保护人民的宅基地权属的政策,现在却阻碍人民的宅基地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该政策不免有一刀切之嫌,卡住2003年这一时间节点,凡是之后修建的住房一律无法确权。同时,对修建的判定也有一刀切,旧有的拆掉了重建和平地修建,有违建和没有违建,在政策执行中没有区分,一律不给批。导致村民无法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 第三,该政策执行时受到历史条件限制,没有全面准确的执行。没有人告知法律后果,导致现如今新一代人维权无力。在新土地证办理期间,部分单位也没有履行好相应的义务,导致老一代人没有意识到相应的严重法律后果,没有办理新土地证,造成了一批“无主房屋”的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老一代人讲约定俗成,法律是限制生活的条条框框,新一代人意识到法律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武器,应当给予一次机会给懂法用法的新一代人,来弥补前一代人的过错 祝领导和相关同志身体健康,希望领导同志重视该问题,想人民之所想,行人民之所嘱。感谢您们,望早日答复!

问政部门:  自然资源局

已回复

官方回复

您好,(一)1953年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当时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发的,当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而根据1962年颁布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土地房产所有证》所记载的土地权利在该条例正式实施后就已失效,不可作为土地权属的有效证明。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土地房产所有证》所记载的土地所有权应归村集体所有。因此,自1962年起,我国开始实施土地公有制,除了国家和集体外,个人和或单位不再享受土地所有权。土地所属的村集体可以根据自身的建设和村民的住房需要,将收归集体的土地重新安排给集体或个人使用。 (二)根据《东莞市补办宅基地用地审批暂行办法》第二条“…于2019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农房或者已取得建设批准并按批准内容建成农房,但未办理或者未完善用地审批的宅基地,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为申请人补办用地审批,并出具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规定,不存在2003年后修建的农民住房一律无法确权的情况。《暂行办法》已于2025年7月31日到期并重新修订,建议咨询人待修订完成后,按文件指引补办用地手续。 (三)如有其他宅基地管理方面的问题,可向农业农村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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