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541475

2025-09-26 14:22:17

台风五停不能以调休(换休)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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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ken-1 来自:东莞市

台风“霍加沙”登陆期间,塘厦镇 尼得科精密马达(东莞)有限公司 于23日、24日安排全厂放假。该厂单方面通知将23日、24日的放假与后续周六、周日进行对调,要求员工在原本的休息日返岗工作,且未就该调休安排与员工协商。 台风停工性质决定工资支付义务,调休不可替代 台风属于不可抗力,23日、24日的停工系“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调休替代 。该厂以调休对冲停工日,实质规避了正常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违反上述规定。 单方面调休(换休)违反协商一致原则 调休安排属于劳动合同中休息休假条款的核心内容,其变更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双方协商一致”原则,且应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该厂未与员工沟通直接下发调休通知,强制要求休息日补班,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单方变更,侵犯了员工的休息权与协商权 。 “台风停工不能以调休(换休)冲抵,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停工期间工资。根据劳动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然而,台风停工属于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停工,不同于休息日加班。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台风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而非安排调休。”引用于新快报 台风假所致停工停学的后果不能让公民偿还,反对调休(换休)。

问政部门:  塘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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