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5年3月施行剖宫产手术,产假为:98天基础产假+30天难产产假+80天奖励产假,总计208天,生育津贴只发放128天,剩余80天由公司支付工资。 政策依据如下: 1、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30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2、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6)第13条: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 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 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3、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第19条: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目前我公司拒绝支付80天奖励产假工资,请问80天公司不支付工资是否违法?这80天的工资发放标准是按照产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年终奖和绩效),还是按照社保局核定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