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曾为广东中慧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2024 年 7 月前的股东,被法院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现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本人所有银行卡被全额冻结,未预留任何基本生活费,导致本人及扶养小孩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 实际情况为:本人虽为公司前股东,但因客观原因未及时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获取任何经营收益,属无过错方,公司所欠债务系法定代表人个人财务混同造成。不符合《公司法》中股东需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及相关执行规定,法院强制执行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请求法院为本人解冻本人的建行退休金卡,以保障本人的最基本生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