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参保地在东莞市,跨省分娩,结算标准,为什么在制定市内外非定点医院已经制定结算标准4800的情况下,这个标准已经是现在分娩会产生的医疗费用的一个很低的费用标准了,基本分娩都会超过这个数字,为什么对于跨省分娩的还要半折变成2400的结算标准,深圳市就无此种跨省要另一套报销标准的规定。东莞外地打工的不少吧,在东莞参保,为什么跨省和跨市的标准不一样呢? 问题二:跨省分娩就医过程中如果出现难产、大出血、羊水栓塞等意外,产生很多远超正常分娩必须的医疗费用,是不是也只能按你们制定的这个结算标准只能报销2400呢?还是有其他规定呢? 如果不管分娩出现任何情况产生的医疗费用都只能按2400的标准报销,那我们缴纳生育险、职工医疗保险的意义何在,在关键的时候用不上,不能据实报销的话。 在网上看其他地方比如余杭县、四川省,别人跨省分娩都是据实报销,或者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待遇政策享受报销待遇,是不是更合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