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570237

2026-03-08 10:17:53

村规民约能凌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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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公平公正 来自:东莞市

我是东城街道上桥社区居民,户籍在本村,有本村股权,履行村民义务,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今年三八节村里发放妇女福利,村委会以2022年村民代表会议表决未通过为由,拒绝给出嫁女发放福利,村干部与村妇联主任均表示无法执行、不予解决。新上任的妇联主任也不做任何明确为妇女争取权益的表示。出嫁女户口重新迁回本村还要签订一份“承诺书”,并被列入第二居民小组区别对待。未迁出户口的出嫁女也是统一按照“承诺书”上的条例执行,不享受原户籍居民的各项福利待遇,出嫁女子女坐校车还要被列入黑户,需要自费。多年来的性别歧视让人寒心。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6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得以出嫁为由侵害妇女合法权益,违法决议自始无效。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有责任、有义务纠正违法决议,保障妇女平等权益,不能以“村民表决不通过”为借口,推卸法定责任、不作为、不维权。 《广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42条:不得以妇女结婚为由,侵害妇女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福利分配中的平等权利 。 村委会明知该规定违法,却不纠正、不落实,属于履职不到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恳请政府部门介入督办,责令上桥居委会立即补发以往福利,废除歧视性规定,依法保障出嫁女同等待遇,要求统一按照股份发放福利,并追责相关人员不作为等问题! 上桥村的三八福利钱来自“股民分红经营”区,由股份经济联合社从集体资产收益中提取,应该按股分配给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出嫁女)。股份发到男性账户的等同于给对方没股份的媳妇或者女儿,东城大部分社区都是这样执行。 (下图是当届妇联主任在2026年3月5日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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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请求要按照法律执行,废除违法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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