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车牌号【粤SND611】,于2026.3.24和2026.3.28在东莞南城宏二路金域中央段停车,被莞停车系统通过ETC自动扣费两次15+29共44元。 本人从未授权同意过路边停车ETC自动扣费功能,也从未收到需要点击确认授权的任何提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处理个人支付信息、开通扣款功能,必须取得个人的明示同意。马路计时停车位用ETC扣费,必须同时满足“车主明确授权 + 路段合规公示 + 收费标准审批”三大条件,缺一不可。贵方无法提供本人的明确授权记录,属于违规扣费。 诉求: 全额退还本次未经本人授权的ETC扣费共44元 关闭本人车牌号的ETC停车支付功能; 请监管部门核查收费方的授权程序是否合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