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577738

2026-04-14 17:13:21

长安交警队乱执法

处理用时:7天3小时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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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中的沙 来自:揭阳市

2021年11月4日9时33分许,本人骑电动自行车路过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边路口时,被长安交警队所属执法人员查扣车辆。当时东莞市尚未出台电动车上牌政策,长安交警队未对本人所骑车辆的属性进行任何专业鉴定,直接将其按摩托车(机动车)处理,认定本人存在三项违法行为: 1.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2.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驾驶非汽车类); 3. 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基于上述认定,长安交警队决定对本人扣除驾驶证26分(无证驾驶12分、准驾不符12分、不带安全帽2分)。 2022年3月25日,本人前往长安交警察队处处理涉案事宜,长安交警队对本人作出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本人已按要求缴纳罚款。后续,东莞市出台电动车上牌政策,本人发现自己当时所骑的同款电动自行车属于可正常上牌的合规电动自行车范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人先后通过电话向交警队投诉、在东莞阳光网投诉等方式维权(编号399574,2023-04-25 20:31 402716 2023-05-16 16:19)但均未取得实质性效果。本人以为长安交警队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车辆属性定性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界定有明确标准: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需同时满足最高设计车速≤25kmh、电机功率≤400W、整车质量≤55kg、具有脚踏骑行功能等标准,方可认定为非机动车,无需悬挂机动车号牌、无需持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

问政部门:  长安

已回复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经核查,市民于2021年11月4日,在省道12280公里7米路段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及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的A驾驶非汽车类的交通违法行为,我大队根据当时规定的政策对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暂无发现执法不规范。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我们于2026年4月20日15时47分回访市民欲告知市民上述情况,市民暂无接听。如有疑问,请联系东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长安大队,联系电话:81661611。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承办单位: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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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我对上述回复非常不满意,本人驾驶的是电动车,并且同款车在现在是可以上牌的,并非你们所说的机动车,我有打81661611的电话去联系,接电话的女警察说的是2021年东莞没有电动车上牌政策,那他们就可以把电动车归为机动车,交警的说法完全站不住脚, 一、"交警同志,你说‘2021年没上牌政策,就可以归为机动车’,这在法律上完全不成立。 - 认定机动车的唯一标准是车辆技术标准(GB17761-2018新国标、GB7258),不是‘有没有得上牌’。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非机动车含‘符合国标’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车是‘以动力驱动、不符合非机动车国标的车辆’。 - 上牌政策是管理问题,不是定性问题: 2021年东莞根本没给合规电动车开设登记通道 ,不是我不上牌,是政府没提供上牌服务。 不能用‘政府没设上牌点’来反推我的车是机动车,逻辑完全颠倒。 二、我的车是合规电动自行车(新国标): - 有脚踏、最高时速≤25kmh、整车质量≤55kg、电机≤400W、电压≤48V - 符合GB17761-2018,属于法定非机动车,不是摩托车机动车。 - 2021年东莞没上牌政策≠我的车变成机动车,这是两码事。 三、你们当时执法严重违法: 1. 未做技术鉴定:没查我的车是否符合国标,直接默认按机动车处罚 2. 未告知申辩权:没给我申请车辆属性鉴定的权利 3. 重复叠加记分违法:- 无证驾驶12分 - 准驾不符12分 - 未戴头盔2分 合计26分,是基于‘错误定性为机动车’的违法处罚。 四、《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你们‘无牌=机动车’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国标支持。 我要求: 1. 撤销2021年那次错误处罚、消分、退罚款 2. 书面答复,或我将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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