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配偶在中山市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统账结合)多年,后转入东莞市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至本月退休。办理退休核算时,窗口及 12345 均将外地转入医保按银卡计算,未按政策执行。依据:1、东医保〔2023〕75 号第八条:转入我市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缴费年限。2、东府〔2023〕60 号第二十一条:1 个月统账结合(金卡)=1.54 个月单建统筹(银卡)。 诉求:自愿按银卡办理退休,要求严格执行上述文件,将中山转入的统账结合年限先认定为金卡年限,再按 1:1.54 折算为银卡年限,重新核算补缴金额。请市局业务科室直接复核办理,勿转回基层按旧口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