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581840

2026-05-05 18:50:52

要求按东府 60 号、东医保 75 号折算中山转入医保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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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工2605 来自:中山市

本人配偶在中山市以企业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统账结合)多年,后转入东莞市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至本月退休。办理退休核算时,窗口及 12345 均将外地转入医保按银卡计算,未按政策执行。依据:1、东医保〔2023〕75 号第八条:转入我市的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为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缴费年限。2、东府〔2023〕60 号第二十一条:1 个月统账结合(金卡)=1.54 个月单建统筹(银卡)。 诉求:自愿按银卡办理退休,要求严格执行上述文件,将中山转入的统账结合年限先认定为金卡年限,再按 1:1.54 折算为银卡年限,重新核算补缴金额。请市局业务科室直接复核办理,勿转回基层按旧口径答复。

问政部门:  医保局

已回复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我单位工作人员于5月12日14时通过电话联系您。经查,您妻子在2016年11月申请将中山市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89个月转入我市,当时是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70号)办理转移手续。而《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东府〔2023〕60 号)是从2024 年1 月1 日起实施,因此办理业务时对应的执行文件不同。请谅解!建议市民同步了解中山市相关医保政策。如有疑问,请联系高埗医保分局,联系电话:0769-88872313。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注!祝您:身体安康!幸福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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