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6年5月20日向长安仲裁庭提交劳动仲裁申请(案由: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争议),同日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补充劳动合同履行地证明。 本人于2026年5月21日按要求携带补正材料再次前往长安仲裁庭(地址:长安镇长中路104号)窗口提交。窗口工作人员明确拒绝收件、拒绝出具收件回执、口头告知“不受理”但拒绝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收取材料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不受理应当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请求: 1、责令长安仲裁庭依法出具收件回执或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 2、请书面说明其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 3、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程序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