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586565

2026-05-26 11:35:16

骑行电动车首次未戴头盔,申请将罚款改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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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wFFE8J 来自:中国

本人于近期在东莞东城辖区内,因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被现场查处,处罚决定书编号:4419361619356370。 该行为是本人首次交通违法,过往无任何违章记录,事发时未引发交通事故、未阻碍交通。 被拦停时,执勤民警已对本人进行口头提醒,本人已深刻认识到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安全隐患与违法性,此后骑行电动自行车均已按规定佩戴头盔,完全接受并改正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初次违法、危害轻微且及时改正可不予处罚的规定,以及本地电动自行车管理“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现正式申请将本次50元罚款调整为口头警告,望相关部门予以酌情处理,谢谢。

问政部门:  东城

已回复

官方回复

尊敬的市民,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5月28日已联系您,现回复如下:感谢您对东城交管大队工作的监督和提醒!经核查,5月26日东城交管大队在牛山山湖路进行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行动,现场对您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并根据《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进行相应的处罚,如您对该处罚有异议的,可到东城交管大队违法处理大厅(东城东路2号,22330570)申请行政复议处理,感谢您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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