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近期在东莞东城辖区内,因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被现场查处,处罚决定书编号:4419361619356370。 该行为是本人首次交通违法,过往无任何违章记录,事发时未引发交通事故、未阻碍交通。 被拦停时,执勤民警已对本人进行口头提醒,本人已深刻认识到未佩戴安全头盔的安全隐患与违法性,此后骑行电动自行车均已按规定佩戴头盔,完全接受并改正错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初次违法、危害轻微且及时改正可不予处罚的规定,以及本地电动自行车管理“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现正式申请将本次50元罚款调整为口头警告,望相关部门予以酌情处理,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