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监管局领导: 我公司2018年3月以集群注册方式成立,从事国家标准物质贸易8年,每月按时纳税。2026年5月,常平税务分局以打击开票经济为由,将集群注册企业开票额度限制为每月3000元。我公司月交易额均低于10万元,现限额严重影响经营。 故拟将注册地址迁至现住所:东莞市常平镇翠珠路81号华建半岛豪庭1栋802,该地址在标准地址系统可查。咨询到的迁移流程为:个人莞e申报—单位申报—工商变更。现遇两个障碍: 一、社区民警口头称“住宅不能注册公司”。但根据《东莞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东府办规〔2026〕4号)第九条,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即可。贵局政策解读也明确,住改商材料已简化为申请人承诺,不再要求村委会或业委会证明。本公司愿签承诺书。请确认:该住宅是否适用住改商?民警以“住宅不能注册”拒绝配合莞e申报审核,是否符合规定? 二、莞e申报“单位申报”中搜索不到公司。点击新增后公司名称空白,无法申请管理员或录入从业人员。这是为何?这一步骤应该如何操作? 恳请贵局指导: 确认该住宅作为公司住所是否符合东府办规〔2026〕4号第九条及住改商承诺制; 明确莞e申报单位申报完整流程; 若民警继续不配合审核,应如何解决; 本人承诺该地址仅作办公,不生产、不接待客户、无噪音,将依法签署承诺书。因客户催开发票,经营受阻,恳请尽快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