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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住宅类房产个人所得税差额征收问题

神经蛙TrGjk 来自:东莞市 发布日期2021-10-25 21:44:55 状态: 已回复 编号:307725
处理用时:6天21小时58分
您好,我在京东司法拍卖上以170万拍得东莞一处住宅房产,但原业主上次购买房产金额为173万,高于拍卖价。按照相关规定,差额20%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价格170万-财产原值173万=-3万;差额为负值,差额20%也为负值。是否这次房产转让应缴个人所得税为零元?
问政部门: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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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复

神经蛙TrGjk:
    您好!现就您的阳光热线来信(编号:307725)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45号)的相关规定,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应以转让收入减去房屋原值和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拍卖房屋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具体采取何种征缴方式,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如能提供原值资料的,按据实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您有疑问,请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020-12366。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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