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1、商事登记不等于高收入人群,有商事登记情况的一律不能享受住房保障权益的规定不合理,建议取消。 2、本市户籍人员被要求“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规定不合理,建议与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职工人员的条件保持一致,即“本市无自有住房”的规定; 3、在执行的管理办法要求本市户籍人员家庭人均年资产不超过东莞最对收入标准的20倍,新的管理办法瞬间将20倍降为10倍,降幅过大不合理,建议改为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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