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东莞市樟木头食为先职业培训学校退还课程费一万三千两百元
时间:2024年4月18日 地点:东莞市樟木头食为先职业培训学校(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莞樟路樟木头段89号101室) 事情经过: 机构以开设宣讲培训为由邀请我方去总部参加学习会议。会议结束后,机构邀请我方参观总部校区环境,并单独与我方谈话,其中以“饥饿营销方式”、“一个成年人,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不需要与家人沟通交流”等话术,教唆我方签订合同并缴费。最后,我方在未与家人协商下,听信机构的话术,签订合同并支付13200元费用,机构向我方出具收款收据但未提供发票。但合同条款甲方并未逐条解释且合同只注重甲方自身利益,当属于霸王条款。当日晚,我方仔细研读合同细节后,发现机构提供的小吃技术教练班学习内容与自身所希望学习的蛋糕烘焙内容不一致,决定退出此项培训活动。当晚即时拨打电话向该机构负责人提出退费诉求,但均未得到正面回应。次日前往总部和分部协商均无果。 诉求:我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解除我方与机构之间的合作协议,机构返还我方所缴所有费用1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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