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开展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辅助器具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三、 听取残疾人的意见,反映残疾人的需求,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四、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五、 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六、 承担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指导各镇街残疾的工作。 七、 指导和管理各类残疾人社团组织。 八、 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和国际社会残疾人事业的交流与合作。 九、 承办市人民政府及省残疾人联合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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