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行政事业资产监督管理、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有关税收法规和制度的拟订。(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订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制定市对镇街的财政分配体制,推行转移支付制度;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三)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我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四)制订财政和预算收入计划;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和监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以及其他各项非税收入;负责组织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五)制订财政和预算支出计划;强化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市级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管理政府债务、政府贷款业务、财政票据、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开支标准和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市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编制、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七)拟订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管理制度;负责行政事业资产的监管;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和财产清查工作;组织制订行政事业资产配套办法;组织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负责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八)参与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总量研究;组织调度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参与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审核,负责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参与工程造价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对市级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九)贯彻执行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对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地方金融企业、市及镇街党政机关、市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和财政投资项目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和会计委派的规章制度、办法,监督和管理会计核算工作。(十)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审批和颁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管理财会人员,规范会计核算;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十二)推动社会公共财政事业的发展,管理社会保障财务活动,组织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十三)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标准;组织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公共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组织开展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等会计决算报表的汇总、统计分析和评价工作。(十四)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十五)制订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十六)指导和监督镇街财政工作。(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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