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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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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诉讼、复议。(二)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审核、监督镇(街)和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实施。(三)监督检查镇(街)国土资源分局在当地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四)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划定和指导基本农田及保护;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政策并进行指导监督,确保耕地总量占补动态平衡。(五)制订地籍管理办法、技术标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六)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制定、呈报和公布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审核土地评估机构,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负责建设用地预审、农地转用、征地及供地报批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七)负责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公开配置登记发证和转让登记初审的有关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核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组织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评价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九)制订测绘管理办法、测绘工作规划、计划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它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监督管理,审核测绘单位资格,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及其质量、测绘成果汇交和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对用于测绘的航空摄影进行初审;审查公开出版、登载和展示的地图;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负责调处重大测绘纠纷;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十)负责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事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国土资源局设9个职能科(室):(一)办公室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档案管理、保密、信访、机关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党务、纪检监督、组织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共青团、培训教育、职称评定、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二)财务科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和各种收费,安排调拨全系统各项经费;负责年度强调编报的预算综合审核的申报下拨工作;负责本系统财务核算的管理和监督及固定资产管理;健全集中支付制度、政策采购制度,负责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全系统各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负责本系统各单位法宝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财务收支检查。(三)土地利用科 负责实施城镇规划的农地转用和征收集体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和授权经营等土地有偿使用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指导集体建设用地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负责已批建设用地变更,包括闲置地处置、位置调整、改变用途和名称变更等审批工作;负责地价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基准地价的评估编制、定期更新、动态监测和向社会公布工作;家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工作等;负责发布建设用地征地公告,检查监督征地政策的落实工作;负责国家、省、市属重点工程的征地的报批工作。(四)地籍科拟订地籍管理办法、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和地类审核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初始、设定、变更和注销登记,核发、换发、补发和收回土地证书;负责土地证书查验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确定土地权属;调查处理重大贡献土地权属纠纷;建立和管理地籍档案资料;对土地登记代理和自我举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办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业务;负责建设用地项目工程竣工后实际用地的检查验收工作;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现状动态信息监测体系,负责土地使用权的查封登记。(五)资源规划科负责市、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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